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865號
TCDV,109,補,1865,2020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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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865號
原   告 賴俊賢 
輔 佐 人 江楺楣 


 
上列原告與被告翁宇臻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6萬9673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15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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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