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853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原告與被告胡凱勛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21,714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3,1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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