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委辦費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843號
TCDV,109,補,1843,2020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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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843號
原   告 安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力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委辦費用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繳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
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正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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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力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審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