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843號
原 告 安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力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委辦費用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繳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
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正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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