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839號
TCDV,109,補,1839,2020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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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839號
原   告 李皓民 

上列原告與被告江建正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357,500元
,依聲請視為起訴日即民國109年7月22日臺灣銀行美金即期匯率
收盤價買入、賣出之平均值為29.5,換算新臺幣為10,546,250元
(計算式:357500*29.5=1054625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下同)104,8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應補繳
104,3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譚系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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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