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838號
TCDV,109,補,1838,2020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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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838號
原   告 昱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舜融 


上列原告與被告育筠工業有限公司林麗娟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251,40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374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
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並補正原告
之最新公司登記資料、被告林麗娟最新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意鈞
不得抗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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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昱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育筠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