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835號
原 告 廖宏峻
上列原告與被告德城行有限公司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45,
84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1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穗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蘇文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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