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835號
TCDV,109,補,1835,2020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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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835號
原   告 廖宏峻 
上列原告與被告德城行有限公司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45,
84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1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穗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蘇文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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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德城行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