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和解筆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817號
TCDV,109,補,1817,2020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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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817號
原   告 賴友彥 
      賴慧如 
被   告 楊何惠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和解筆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賴友彥起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4,574,624元(計算方法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342元
;查本件原告賴慧如起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413,584元(
計算方法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958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賴友彥賴慧如分別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
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譚系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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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