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792號
原 告 恩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國慶
原 告 約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吉榮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米承文律師
被 告 統一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國軒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賃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訴訟
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
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
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原告聲明
訴請被告將附表所示建物騰空遷讓返還原告及將加油站經營許可
執照辦理營業主體變更為原告。茲依前開房屋課稅現值核定訴訟
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03萬7500元,本件應徵第1審裁判費
4萬09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曾惠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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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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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標的 │課稅現值(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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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17406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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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房屋 │1322400元(1268800元+│
│ │ │53600元=13224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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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房屋 │974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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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計4037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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