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租賃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792號
TCDV,109,補,1792,2020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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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792號
原   告 恩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國慶 
原   告 約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吉榮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米承文律師
被   告 統一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國軒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賃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訴訟
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
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
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原告聲明
訴請被告將附表所示建物騰空遷讓返還原告及將加油站經營許可
執照辦理營業主體變更為原告。茲依前開房屋課稅現值核定訴訟
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03萬7500元,本件應徵第1審裁判費
4萬09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曾惠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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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
│編號│標的                 │課稅現值(新臺幣)  │
├──┼───────────────────┼──────────┤
│ 1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17406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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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房屋   │1322400元(1268800元+│
│  │                   │53600元=1322400元) │
├──┼───────────────────┼──────────┤
│ 3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房屋    │974500元      │
├──┼───────────────────┼──────────┤
│  │                   │合計40375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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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統一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約翰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恩光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光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