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代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789號
TCDV,109,補,1789,2020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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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789號
原   告 馮碧芳 
訴訟代理人 陳鎮律師
      黃麟淵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穩順間請求給付代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起訴狀記載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52萬803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萬61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
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婉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蕭訓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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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