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789號
原 告 馮碧芳
訴訟代理人 陳鎮律師
黃麟淵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穩順間請求給付代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起訴狀記載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52萬803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萬61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
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婉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蕭訓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