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租約保證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788號
TCDV,109,補,1788,2020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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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788號
原   告 宏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陳秀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敏聰等6人間返還租約保證金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09,
41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
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條之規定,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36,7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36,739元,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忠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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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莊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