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785號
原 告 豐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甫
原告因請求清償款項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竑源精機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本院109 年度司促字第24689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7,979 元,應繳裁判費8,7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8,200 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美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善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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