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778號
TCDV,109,補,1778,2020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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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778號
原   告 蕭清松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珍玲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
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段奇琬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燕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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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