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771號
原 告 日昇昌環球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家韻
訴訟代理人 黃程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昶德商貿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
97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6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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