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移除文字看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770號
TCDV,109,補,1770,2020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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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770號
原   告 廖婕  
被   告 李武聰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移除文字看板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聲明請求被告移除裝置於臺中市○○區
  ○○街00號門前、被告所有停車場門欄上如起訴狀附件照片
  所示之文字看板,乃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奐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潘瑜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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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