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770號
原 告 廖婕
被 告 李武聰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移除文字看板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聲明請求被告移除裝置於臺中市○○區
○○街00號門前、被告所有停車場門欄上如起訴狀附件照片
所示之文字看板,乃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奐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潘瑜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