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765號
TCDV,109,補,1765,2020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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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76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曲展辰即曲高柱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41,032
     元,應繳裁判費11,39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10,895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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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