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753號
原 告 方文祥
訴訟代理人 陳昭勳律師
被 告 王愁
王瑞煌
王忠寶
王進添
王進卿
王天送
王基隆
王錫欽
王健名
王介燿
王介興
王介欣
王俊銘
王俊信
王宇辰
王百祿
王百慶
王百輝
王莛溢
王張寶珠
王仁成
王大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6 萬元(計算式:
公告土地現值6,400 元/ 平方公尺×土地面積1,950 平方公尺×
權力範圍1/16=1,56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6,44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純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孫超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