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753號
TCDV,109,補,1753,2020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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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753號
原   告 方文祥 
訴訟代理人 陳昭勳律師
被   告 王愁  
      王瑞煌 
      王忠寶 
      王進添 
      王進卿 
      王天送 
      王基隆 
      王錫欽 
      王健名 
      王介燿 
      王介興 
      王介欣 
      王俊銘 
      王俊信 
      王宇辰 
      王百祿 
      王百慶 
      王百輝 
      王莛溢 
      王張寶珠
      王仁成 
      王大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6 萬元(計算式:
公告土地現值6,400 元/ 平方公尺×土地面積1,950 平方公尺×
權力範圍1/16=1,56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6,44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純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孫超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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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