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745號
TCDV,109,補,1745,2020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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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745號
原   告 顏宇彤 
被   告 顏燕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上
違建之鐵皮(約16平方公尺)拆除,返還地上權給其他共有人,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占用系爭土地價值為斷。又系爭土地公
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台幣(下同)14,700元,有該土地第一類
謄本可稽,故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35,200元(計算式:
14,700元/平方公尺×16平方公尺=235,2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 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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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