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741號
TCDV,109,補,1741,2020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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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741號
原   告 東山金鑽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雷毅  


上列原告與被告世界讚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零肆佰玖拾壹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21314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83,200 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90,99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尚 應補繳90,491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凡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善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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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世界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