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738號
原 告 何秉峯
上列原告與被告肯尼詩企業社、葉金蘭、潘妤芊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未記載被告之地址及應受判
決事項之聲明。經查: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
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
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
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
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
116條第1項、第2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
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狀當事人欄列被告肯尼詩企業社葉金蘭,並列
共同行為人潘妤芊,惟均未記載地址,無從送達;又原告起
訴狀未記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致本院無從認定原告
係請求本院應為如何之判決,且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或價
額,據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依前揭規定,原告之起訴
即不合法定程式。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陳報欲起訴對象為何人(是否含潘妤芊?),並補正被告之
住所、居所或營業所地址。
(二)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原告請求法院應為如何之判決
?例應判命被告賠償原告多少金額?或請求被告為一定行為
?)。
(三)依判決事項內容,查報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並應按訴訟標
的金額或價額補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綾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詩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