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732號
TCDV,109,補,1732,2020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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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732號
原   告 沈保安 


被   告 沈張宋 
      沈滋溪 
      沈雪芬 
      沈明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分別將坐落臺中市○○區○○○
段○○○○○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上,如附表1 、2 所示
之地上建物、棚架拆除及剷除種植之農作物,並將占用土地返還
原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萬9,040 元(
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20 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顏嘉宏
附表(實際面積以地政機關測量為準):
1.原告主張被告占用系爭422-81地號土地之地上物部分:
 422-81地號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720元×85平方公尺
 =61,200元。
2.原告主張被告占用系爭422-19地號土地之棚架及種植農作物部
 分:
 422-19地號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720元×497平方公尺
 =357,840元。
3.合計: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61,200+357,840=419,0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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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