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代墊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726號
TCDV,109,補,1726,2020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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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726號
原   告 林沛甄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聲請對被告林恩琪林箐彤
林素華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46,529 元,應繳裁判費5,95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1,500 元外,尚應補繳4,45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意鈞
不得抗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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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