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少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725號
TCDV,109,補,1725,2020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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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725號
原   告 詹啓平 
訴訟代理人 張博鍾律師
      林育弘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欽旭等人間請求減少價金事件,原告起訴尚未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8萬
8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萬337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念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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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