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725號
原 告 詹啓平
訴訟代理人 張博鍾律師
林育弘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欽旭等人間請求減少價金事件,原告起訴尚未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8萬
8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萬337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念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