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722號
TCDV,109,補,1722,2020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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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722號
原   告 張玉麗 

      劉德森 

      劉建發 

      王雅慧 

      張晏榕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瑞基、鍾汶諺、曾秀英、黃子芮等間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2,97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502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子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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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