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660號
TCDV,109,補,1660,2020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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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660號
原   告 蘇葉冰燕
      蘇文清 
      蘇澤文 
      蘇峻右 
      蘇清基 
      蘇春夏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其展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何能如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7 萬975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 萬11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家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蔡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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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