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660號
原 告 蘇葉冰燕
蘇文清
蘇澤文
蘇峻右
蘇清基
蘇春夏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其展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何能如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7 萬975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 萬11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家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蔡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