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移轉車籍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606號
TCDV,109,補,1606,2020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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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606號
原   告 陳世和 

訴訟代理人 張益隆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建豪間請求移轉車籍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85,92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美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善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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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