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560號
TCDV,109,補,1560,2020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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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560號
原   告 秦林邁 
      王張秀美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王國泰 
被   告 林張奔妹
      林黃碧珠
      陳清良 
      謝張雪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捌萬元。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參佰捌拾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 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 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 項、第 77條之2 第1 項、第2 項分別有明文。而以一訴附帶請求給 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 規定,亦不併算其價額(最高法院96年度第4 次民事庭會議 決議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其係請求被告拆除無權占用 坐落臺中市○○區○○○段000 ○000 地號土地上之地上物 後返還土地(占用面積共25平方公尺)。依上開土地公告現 值乘以占用面積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 680,000 元(計算式:27200x25=680000 )。至於原告其餘 訴之聲明一併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則 不併算其價額。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80,00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 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凡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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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