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42號
聲 請 人 倢晟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麗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峰毅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聲請人聲請未
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人提起確認本票不存在等事件之訴訟
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
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2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
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怡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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