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85號
聲 請 人 王睿羚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胡文萍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聲請人聲請未
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人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
額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0 萬元,應徵收聲請費用2,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 款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紀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