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補字第267號
聲 請 人 米蜀菁
即 債務 人 樓
代 理 人 張琇惠律師(法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消費者
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 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 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 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 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 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 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 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庭法官 顏世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書 記 官 童淑芬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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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本人最新全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如有受│
│扶養義務人設籍不同戶,亦應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
│欄勿省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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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正委任狀有無特別代理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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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補正: │
│1.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一日回溯五年內(即104年5月12日至10│
│ 9年5月11日)有無擔任公司、商行、自營攤販等名稱之負責│
│ 人?並提出公司、商行、自營攤販之相關登記證明文件。 │
│2.若有,請陳報該公司、商行、自營攤販等名稱於聲請人聲請│
│ 前一日回溯五年間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營業│
│ 稅額申報書及五年內營業活動平均每月營業額之證明文件」│
│ 。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營業及收入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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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臺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清單│
│、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並應詳列下列事項│
│: │
│1.債務人財產清單:應提出所列財產之相關證明文件。若無任│
│ 何財產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
│2.聲請前二年(即自107年5月至109年5月)之收入數額: │
│ 例如薪資、佣金、獎金、政府補助金、贍養費等之數額、原│
│ 因、種類暨其相關證明文件。 │
│3.聲請前二年(即自107年5月至109年5月)之必要支出數額 │
│ (應扣除配偶或其他同居家屬分擔額): │
│ 例如膳食、教育、交通、醫療、賦稅、扶養費支出等之數額│
│ 、原因、種類暨其相關證明文件。 │
├───────────────────────────┤
│依債權人人數提出「臺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
│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債權人│
│清冊、債務人清冊」之繕本。 │
│(一份送法院附卷辦理,送債權人者可用繕本或影本) │
├───────────────────────────┤
│陳報曾否向法院聲請或已裁定開始更生、清算、和解、破產。│
│若已裁定開始更生、清算、破產和解、破產,並請陳報裁定開│
│始之法院及其案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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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報有無於聲請前2年內(即自107年5月至109年5月)內為下 │
│列行為: │
│1.無償行為或將財產轉讓他人或設定抵押或提供擔保之行為。│
│2.有償行為,有害及債權人之權利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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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報有無雙務契約尚未履行完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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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4,000元。 │
├───────────────────────────┤
│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 │
│1.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本人及受扶│
│ 養親屬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
│2.現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人所有?併提│
│ 出行車執照影本。 │
│3.除已陳報者外,「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是否尚有其他具│
│ 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保單、股票│
│ 、汽機車、權利等)?及2年間變動情形。 │
│4.除已陳報部分,聲請人有無其他債務存在(含為他人擔保之│
│ 保證債務、稅捐債務、罰鍰債務、健保欠費...等)?若有 │
│ ,請陳報金額及債權人。 │
├───────────────────────────┤
│關於收入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 │
│1.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本人及受扶│
│ 養親屬最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 │
│2.目前職業?每月收入狀況?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
│3.聲請人「本人」、「受扶養親屬」及「未成年子女」於聲請│
│ 人聲請前二年(即自107年5月起迄今)之各項收入之明細(│
│ 含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予、政府補助金、社福機構補助、其│
│ 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如無任何收│
│ 入或無法提出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
│4.提出債務人「本人」、「受扶養親屬」及「未成年子女」名│
│ 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07年5月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金│
│ 融機構存簿內頁明細影本即屬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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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支出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聲請│
│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在新臺幣17,516元以下者,無庸提出相關│
│證明。受扶養者之每月必要生活費用數額,在前揭數額按債務│
│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以下者,亦同): │
│1.聲請前二年(即自即自107年5月起迄今)必要支出(含膳食│
│ 、教育、交通、通訊、水電瓦斯、雜支、醫療、賦稅、扶養│
│ 費支出等)之「相關證明文件」,如無法完整提出,請說明│
│ 原因,併提出尚留存部分。 │
│2.聲請人現居住之房屋為何人所有?使用權源為何?如基於租│
│ 賃關係使用,請檢附房屋租賃契約書全部影本及租金繳納證│
│ 明,如無法提出租金繳納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 │
│3.須聲請人扶養者,應補正有扶養請求權及扶養義務之證明、│
│ 實際支出扶養費之證明。若無法提出任何證明,仍應以書面│
│ 說明。 │
│4.債務人或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比例之受扶養者,於更│
│ 生期間無須負擔必要生活費用一部或全部者,應提出受第三│
│ 人穩定資助或其他特殊情事之釋明文件。若無法提出任何證│
│ 明,仍應以書面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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