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復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聲字,109年度,15號
TCDV,109,消債聲,15,2020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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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聲字第15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王星驊即王曉華


代 理 人 廖學能律師(法扶)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

代 表 人 魏武盛 
上列當事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債務人聲請復權,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王星驊即王曉華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 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 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 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 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前曾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 ,經鈞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經鈞院司法事務官裁定終結 清算程序,嗣因債務人另經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2日以109年 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號裁定免責並確定在案,爰依法聲請復 權等語。
三、經查,債務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有本院109年度消債職聲 免字第2號裁定及確定證明書為證,堪信為真實。本件債務 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其依首揭規定向本院聲請復權 ,自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黃 家 慧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新



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賴亮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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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