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程序監理人酬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家聲字,109年度,72號
TCDV,109,家聲,72,2020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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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聲字第72號
聲 請 人 許馨仁
關 係 人 林宜儒 
      許志學 

 
上列聲請人因擔任許卉晴、許子謙之程序監理人,聲請核定報酬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得請求之程序監理人報酬核定合計為新台幣8,000元。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鈞院108年度家親字第945家事 裁定選任為許卉晴、許子謙之程序監理人,已完成會談、訪 視、意見書等。為此,請鈞院依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 辦法准予裁定程序監理人酬金8,000元等語。二、按法院得依程序監理人聲請,按其職務內容、事件繁簡等一 切情況,以裁定酌給酬金,其報酬為程序費用之一部,家事 事件法第16條第4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裁定程序監理人酬 金,應斟酌職務內容、事件繁簡、勤勉程度、程序監理人執 行律師、社會工作師或相關業務收費標準,每人每一審級於 新臺幣5000元至3萬8000元額度內為之。前項酬金,包括程 序監理人為該事件支出之必要費用在內。程序監理人應就第 一項之事由釋明之,且法院認為有必要時,得命當事人或利 害關係人預納一部或全部,為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 法第13條、第14條第1項所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依規定請求報酬,按上揭標準,並參酌程序監 理人職務內容、執行訪談時間、事件繁簡程度、程序監理人 就酬金數額之意見,暨考量本案聲請人進行訪視之次數、時 間及撰寫報告等,本院認就本件報酬酌定為8,000元要屬合 理,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郭書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梁永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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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