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程序監理人酬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家聲字,109年度,71號
TCDV,109,家聲,71,2020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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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聲字第71號
聲 請 人 楊銷樺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擔任本院109年度監宣字第119號監護宣告事件之程
序監理人,聲請核定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得請求之程序監理人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本院109年度監宣字第119號民 事裁判選任為游淨玲之程序監理人,聲請人除閱卷、研究卷 宗外,並分別至林新醫院探視游淨玲與上揭事件聲請人胡紹 源會談,並與關係人游本志游淨玉游淨芬進行會談,並 撰擬陳述意見狀等,依律師執行業務之時間、費用計算, 本件應收取費用之計算應計為新臺幣(下同)30,000元,爰 依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第13條第1項規定,聲請 准予裁定程序監理人酬金等語。
二、按法院得依程序監理人聲請,按其職務內容、事件繁簡等一 切情況,以裁定酌給酬金,其報酬為程序費用之一部,家事 事件法第16條第4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裁定程序監理人酬 金,應斟酌職務內容、事件繁簡、勤勉程度、程序監理人執 行律師、社會工作師或相關業務收費標準,每人每一審級於 5,000元至38,000元額度內為之。前項酬金,包括程序監理 人為該事件支出之必要費用在內。為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 支給辦法第13條所明定。
三、聲請人依規定請求報酬,經本院調閱109年度監宣第119號 監護宣告卷宗,並審酌聲請人為專業律師,經選任為程序監 理人後,聲請人於該事件中與109年度監宣字第119號事件之 聲請人及關係人進行會談,亦提出意見陳述書,其職務內容 、勤勉程度、會談諮詢次數等,均合於本件之繁簡程度,是 聲請人所請求核定程序監理人酬金為30,000元部分,尚無不 當,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涂秀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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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