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家繼簡字,109年度,12號
TCDV,109,家繼簡,12,2020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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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繼簡字第12號
原   告 張謝眞珠
訴訟代理人 楊承彬律師
被   告 謝國華 
      謝建華 
      謝淑華 
      謝佩華 
      謝展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鄭中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依家事事件法第 51條亦有準用。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被繼承人李港之遺產,本院原已辯論 終結,茲因就本件尚有應調查之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並 定於民國109年10月15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35法 庭行言詞辯論,原告並應陳報彰化縣○○鄉○○段000地號 土地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地籍異動索引。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莊 宇 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 淑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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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