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5102號
聲 請 人 莊竣程即莊蕙綱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吳金紫即吳思慧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
其聲請:
一、提出聲請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以釋明聲請人更名。
二、提出債務人吳金紫即吳思慧(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