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9年度,5102號
TCDV,109,司票,5102,2020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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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5102號
聲 請 人 莊竣程即莊蕙綱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吳金紫吳思慧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
其聲請:
一、提出聲請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以釋明聲請人更名。
二、提出債務人吳金紫吳思慧(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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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