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9年度,5047號
TCDV,109,司票,5047,2020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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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5047號
聲 請 人 勤億蛋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榮海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楊鑫原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請確認是否對相對人為本票之提示?
  ㈡台端聲請狀後附之附表編號2之發票日誤繕(正確應為109
   年4月28日),應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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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勤億蛋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