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5047號
聲 請 人 勤億蛋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榮海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楊鑫原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請確認是否對相對人為本票之提示?
㈡台端聲請狀後附之附表編號2之發票日誤繕(正確應為109
年4月28日),應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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