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5028號聲 請 人 許通海即尚新汽車修配廠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張正煌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㈠補正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 略)。 ㈡確認請求範圍為何?(本金利息或一併請求,少一「及」 字)。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