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9年度,5023號
TCDV,109,司票,5023,2020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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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5023號
聲 請 人 周文漢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張天秀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請確認本件本票(票據號碼TH855203、TH855204)之提示日
   為何時?
  ㈡請確認本件請求金額究為多少?應扣除相對人已還款之金
   額,並敘明各該本票之請求金額。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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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