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5023號
聲 請 人 周文漢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張天秀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請確認本件本票(票據號碼TH855203、TH855204)之提示日
為何時?
㈡請確認本件請求金額究為多少?應扣除相對人已還款之金
額,並敘明各該本票之請求金額。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