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9年度,5010號
TCDV,109,司票,5010,2020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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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5010號
聲 請 人 黃立權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成碧君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為「108年6月19日」記載是否有誤
  ?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因本票載有期日,應於到期
  日屆至始有提示之必要,提示日應為到期日108年7月19日或
  到期日之後)。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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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