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5010號
聲 請 人 黃立權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成碧君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為「108年6月19日」記載是否有誤
?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因本票載有期日,應於到期
日屆至始有提示之必要,提示日應為到期日108年7月19日或
到期日之後)。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