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4963號聲 請 人 洪麒麟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陳威宏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㈠聲請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票號WG2875630之本票原本一張。 ㈢提示日為何?(因聲請事項記載自提示日起算利息)。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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