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4910號聲 請 人 吳俊憲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張鉅岳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提出票號CH480926之本票原本乙紙。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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