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4796號聲 請 人 陳震祐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張天秀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確認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為「108年11月8日」是否有誤,請 查明更正。(因提示日早於到期日,為無效提示日)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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