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9年度,4770號
TCDV,109,司票,4770,2020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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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4770號
聲 請 人 田大瀧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楊承霖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本件請求範圍為何?(本金、利息或一併請求?)。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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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