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9年度,4752號
TCDV,109,司票,4752,2020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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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4752號
聲 請 人 許素蓮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林忠正林哲名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請求利率「年息百分之五」或「年息百分之六」?(因
  聲請事項與附表請求利率不相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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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