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4751號聲 請 人 許素蓮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林哲名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請確認本件利息請求究為「年息5%」抑或為「年息6%」? 因聲請人於聲請事項和附表所請求之利息不一致。請具狀陳 報正確之利息。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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