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9年度,4751號
TCDV,109,司票,4751,2020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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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4751號
聲 請 人 許素蓮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林哲名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確認本件利息請求究為「年息5%」抑或為「年息6%」?
  因聲請人於聲請事項和附表所請求之利息不一致。請具狀陳
  報正確之利息。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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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