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4699號聲 請 人 古漢輝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陳憲宜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確認聲請事項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本票金額「新臺幣壹佰伍拾 萬元」之金額記載是否有誤?(因與本票面額新臺幣貳佰萬 元不相符)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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