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9年度,4699號
TCDV,109,司票,4699,2020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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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4699號
聲 請 人 古漢輝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陳憲宜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聲請事項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本票金額「新臺幣壹佰伍拾
  萬元」之金額記載是否有誤?(因與本票面額新臺幣貳佰萬
  元不相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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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