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9年度,4645號
TCDV,109,司票,4645,2020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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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4645號
聲 請 人 潘美華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新勝元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
其聲請:
一、確認相對人之公司名稱是否有誤載,請查明更正,並提出其
  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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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勝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