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4645號聲 請 人 潘美華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新勝元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確認相對人之公司名稱是否有誤載,請查明更正,並提出其 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欄勿省略)。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