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4640號
聲 請 人 陳進發
聲 請 人 張文彰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卓文蘭、丁信達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
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本票原本一張。
三、確認附表金額「670,762元」之記載是否有誤?應更正為本
票面額為何?請求金額為何?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