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9年度,4640號
TCDV,109,司票,4640,2020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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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4640號
聲 請 人 陳進發 
聲 請 人 張文彰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卓文蘭丁信達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
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本票原本一張。
三、確認附表金額「670,762元」之記載是否有誤?應更正為本
  票面額為何?請求金額為何?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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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