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4543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旺旺瓏國際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
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㈠臺端聲請狀聲請事項欄及原因及事實欄內載明本票到期日
為民國109年5月17日,然依後附本票影本所示,本票上未
載到期日。若為誤繕,應具狀更正,若誤提本票,應提出
正確之本票。
㈡提出相對人旺旺瓏國際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
定代理人江敏絹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
事均勿省略),因本票未載付款地及發票地。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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