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9年度,317號
TCDV,109,司拍,317,2020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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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317號
聲 請 人 許素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哲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 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 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4年8月7日以附表所示 不動產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 25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因債務人林哲名對 聲請人負債150,000元,已屆民國104年11月6日清償期而未 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 、不動產登記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本票等影本 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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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
│ ├───┬────┬───┬───┬──────┼────┤ │
│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平方公尺│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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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中 │大甲區 │西勢 │ │180-43 │2900 │877分之1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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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