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9年度,315號
TCDV,109,司拍,315,2020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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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315號
聲 請 人 臺中市霧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陳裕承 


相 對 人 許智捷律師即林潺養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管理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被繼承人林潺養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及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
㈠被繼承人林潺養為擔保其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清償,以其所 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①1,800,000 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日期為民國135年3月23 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 案。
㈡嗣被繼承人林潺養於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內向聲請人借 款①578,000元②700,000元,被繼承人林潺養尚欠1,250,00 0元。詎被繼承人林潺養屆期未依約清償,且於108年10月26 日死亡,其繼承人均已全部拋棄繼承,並經本院以109年度 司繼字第1227號裁定選任相對人許智捷律師為被繼承人林潺 養之遺產管理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 押權設定契約書暨移轉變更登記契約書、借據2紙、其他約 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本院109年度司繼字第1227號裁 定暨確定證明書、土地登記謄本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 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 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於民國109年8 月14日具狀陳報:聲請人未檢附借款之給付及償還相關佐證 資料,實無以判斷與林潺養間消費借貸關係是否存續暨未償 還數額等語。惟拍賣抵押物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許與否 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之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只須其抵 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 為准許拍賣之裁定。是相對人所陳上情縱使屬實,亦係實體 上之爭執,依前開說明,應由相對人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



決,本件非訟程序不得加以審究,仍應為許可拍賣抵押物之 裁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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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
│ ├───┬────┬───┬───┬──────┼────┤ │
│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平方公尺│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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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中 │霧峰區 │霧峰 │北溝 │3-17 │189.00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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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臺中 │霧峰區 │霧峰 │北溝 │3-18 │129.00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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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臺中 │霧峰區 │霧峰 │北溝 │3-22 │9.00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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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